文档位置: 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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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违约金约定双方有效? 案例分析: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2015年5月18日,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某汽车部件公司与张某在《薪酬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该约定对张某无效,但对某汽车部件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系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重新约定,应以双方最后的合意为准,故某汽车部件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约金5000元。 (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