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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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唐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A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扣押证件物品不予退还。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受理该投诉。 承办监察员对唐某进行了询问,详细了解投诉情况。唐某向监察员提供了其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居民身份证、唐某《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的复印件,以及A公司出具的收取唐某相关证件收据的复印件。据唐某介绍,其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在A公司工作。在进入A公司前,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了由建设部门颁发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印章。工作期间,A公司要求唐某将其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等交由公司保管,理由是取得上述证件的员工人数,是建设部门年度评定、审验建筑公司承包资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唐某于 监察员随后前往A公司进行调查,其负责人李某也承认了招用唐某收取其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的事实,以及解除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证明的事实,并声称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其早退、旷工、不服从领导安排等多次严重违纪。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条款,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进行了宣传,并要求立即改正。最终该单位依法向唐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退还扣押的有关证件物品。(李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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