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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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到某电子公司任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杨某继续在该公司上班,2015年7月底双方产生纠纷,杨某书面辞职离开单位, 2015年9月,杨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该公司支付2015年3月到2015年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宣传有关规定,最终该单位依法支付了杨某应得的双倍工资。(李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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