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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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双方主要的争议点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王某的工作地址,但是王某不同意,应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李爱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