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举案说法
如此解除劳动关系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5-10-28 字体:【  】  【关闭窗口

 

 [案情]2015年2月1,王某进入某服装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21止,双方约定王某到其设立在某百货商场的柜台担任销售。20158月,服装公司书面通知王某,由于商场撤柜,将其调往设在另一个地点的柜台担任销售,王某不同意。因此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办理了退工手续,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服装公司提出王某是不服从单位调动,应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王某认为合同规定地点就是在百货商场,解除合同责任在单位。最终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双方主要的争议点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王某的工作地址,但是王某不同意,应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李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