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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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李某应聘到某大型购物超市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6.5小时,每周休息一天。该公司对员工的加班严格控制,员工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因工作需要公司会安排李某在周六或周日上班,但保证其每周休息一天。李某认为,周六或周日属于国家法定假日,公司要求上班就应该算加班,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索要休息日加班费。 [案例评析] 仲裁审理认为,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日为休息日,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每周休息日。本案李某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虽实行每周单休一日,也不属于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情形。故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李春涛、胡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