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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企业最低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4-08-19 字体:【  】  【关闭窗口

 

根据省厅安排,201312月,我市对2013年度淮安市企业执行劳动工资政策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70份,回收164份。问卷共计16题,涉及劳动合同签订、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工资收入增长等多项内容。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通过对164户企业调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132户,占调查企业的84.9%,达95-100%27户,占比16.46%  

2、工作年限满3年以上职工在职工总数中占大多数。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3年的职工占比90%以上的38户,占调查企业的23.17%;占比70%-90%37户,占调查企业的22.56%;占比50%-70%28户,占调查企业的17.07%

3、职工本年度月平均离职率较低。离职率5%以下的企业95户,占比57.93%5-10%的企业41户,占比25%

(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1、多数企业认为当前最低工资标准水平适中。认为当前最低工资标准水平适中的106户,占比64.63%;认为偏低的53户,占比32.32%;认为偏高的5户。

2、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呈多元态度。认为如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合适幅度在10%以下的45户,占比27.44%;认为合适幅度在10%-15%66户,占比40.24%;认为合适幅度在15%-20%35户,占比21.34%;认为合适幅度在20%-25%以上的10户,占比6.1%,认为合适幅度在25%以上的8户,占比4.88%

3、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得到了初步贯彻落实。单位职工基本(岗位)工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占比10%以下的有86户,占调查企业的52.44%,占比10-20%23户,占调查企业的14.02%,占比20%-30%16户,占调查企业的9.76%

(三)工资增长和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1、工资指导线对职工工资影响的程度不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35.37%的调查企业有影响,对22.56%的调查企业没影响,29.88%的调查企业影响不明显,12.20%的企业不了解工资指导线政策。

2、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是企业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依据。对工资增长参考依据上,80.49%的企业选择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0.98%的企业选择下线,8.54%的企业选择上线。

3、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达到64.63%164户调查企业中106户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76户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决定形式。经营者自行决定作为工资增长形式之一的有43户,董事会决定的有46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有38户。

4、利润和同行业工资水平是企业决定职工工资的主要考虑因素。在决定职工工资水平因素中,71.95%的企业考虑利润,62.8%的企业考虑同行业工资水平,48.7%的企业考虑人工成本, 46.34%的企业考虑市场工资价位,39.63%的企业考虑劳动生产率,39.63%的企业考虑工资指导线,27.44%的企业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人均工资收入与上年同比增幅明显。负增长和零增长的企业占比4.88%,增幅5%以下的占比20.73%,增幅5-10%的占比29.27%,增幅10-15%的占比33.54%,增幅15-20%的占比7.93%,增幅20-30%的占比3.05%,增幅30%以上0.61%

从增加额来看,增加额50元以下的17户,增加50-100元的27户,增加100-150元的33户,增加150-200元的32户,增加200-300元的28户,增加300-500元的24户,增加500元以上的3户。

从职工增加工资的情况来看, 70-90%的职工增长工资的17户,占比10.37%90%以上的职工增长工资的69户,占比42.07%

 

通过以上调查数据可以发现,2013年,我市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稳步提高,职工流动较少,企业用工相对稳定;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影响显著,已成为企业工资支付的基准线,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价位等宏观工资政策对企业有一定的约束、调控和指导作用。但企业在执行工资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问题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占比较低。在164户调查企业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下的100户,占比69.97%70%以上的只有33户,占比19.51%

2、最低工资标准成为少数企业压低职工工资的挡箭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的基础性保障政策,绝大部分企业都能严格执行,但在少部分企业中,在工资支付上完全依赖于最低工资标准,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支付的唯一依据。更有甚者,混淆最低工资标准概念,以加班加点工资“哄抬”工资水平,将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福利待遇纳入最低工资,影响了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也危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宏观指导效果不够显著。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一半以上的企业无响应或影响不大,有部分企业甚至不知道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对企业工资调整的指导作用较低,同行业工资水平、企业利润成为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两大因素。

4、工资集体协商还没形成“气候”。在多数企业内部,职工工资由企业资方或管理方单方面决定,还没有形成劳资双方共决机制。虽然近年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面还不够广,还有35.37%的企业没有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5、统计数据精准度不高。由于本次调查的企业数量少,调查的对象都是企业劳资管理人员,所以,调查的精准度有待提高。

三、建议

1、加强劳动合同新法新规宣传力度

一方面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劳动合同新法新规、工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懂法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送法上门、开展企业劳资管理人员培训等途径向企业宣传劳动合同新法新规,正确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守法经营。

在开展正面宣传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不签劳动合同、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守法经营光荣,违法经营可耻的氛围,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加大劳动政策执行的监察力度

首先,要在日常检查、平时巡查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对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执行工资标准情况等进行地毯式专项检查,并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其次,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严肃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提高对企业工资政策的宏观调控指导水平

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分级调控和分类管理;在调控内容上,突出限制过高工资收入、保障最低工资收入、保持平均工资收入适度增长三条主线;在调控方法上,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调控相结合、事情控制与事后监督调节相结合;在具体措施上,建立健全弹性工资计划、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等。

4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一是要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要让企业和职工明白为什么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对工资的增减进行协商,并不是只增不减,它是通过协商建立工资增减和支付的保障机制,是企业和职工共享福利、共担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广大职工支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要开展培训,使参与协商的人员通晓劳动政策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熟练掌握协商谈判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知道怎样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三是要因企制宜,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的效应作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

四是要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的作用,特别是总工会的作用,建立政府主导、工会主抓、合力推进的机制。

5着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具有“依法治企、科学发展,公平协调、团结有序,诚信合作、安全效益、服务社会”等特征。积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不仅可以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工资政策,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而且可以改善劳动关系运行状况,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首先,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领导和支持,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纳入跨越式发展大局中去部署。(1)要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县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进展慢、效果不明显的县区,要加强督促、帮助和指导。(2)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效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开展创建活动目标责任制,各个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三方运作、多方配合、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及时化解企业的不和谐因素,合力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与问题。

其次,要出台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激励办法,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及不良企业的曝光处罚力度,营造企业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工资政策、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良好氛围。

6、扩大企业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范围和数量。

要加大投入,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扩大调查企业的范围和数量,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