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政策法规
|
|
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省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薄弱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企业吸纳五类人员就业,履行预申报手续开展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城乡劳动者培训需求、不同工种培训成本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并编制《培训工种(专项能力)和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应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1年以上期限)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新录用五类人员参加《目录》所列工种岗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申领和支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学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未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持本人学籍证明或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职业培训机构垫支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可代为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除了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生活费补贴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企业组织新录用五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应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预申报,并在开展培训前提交以下材料: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学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材料。企业对新录用五类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申请的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和标准由市县确定。 各地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培训、实训等)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实施。 2.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培训需求、项目成本和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3.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培训合格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在职职工;紧缺型职业(工种)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 紧缺型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和市县区域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历史经典产业等发展情况确定并公布。 2.补贴标准。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的有关规定和培训成本(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费用,不含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开支),按不同职业(工种)确定,并编制《培训专业和补贴标准目录》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赴海外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视培训成本另行公布。 3.申领和支付。 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支付,按培训组织实施的不同方式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企业直接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参加上述培训的,可直接或委托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供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补贴协议》。 海外培训补贴,由选派单位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助高技能人才赴海外培训批准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在培训结束后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上述承担技能、创业和在职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通过资质审查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培训资格认定。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制定。 3.申领和支付。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领者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界定的各类群体,以及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下同)。企业(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企业(单位)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其实际缴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最长2年期限的补贴。创业失败人员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申领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企业(单位)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和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劳务派遣企业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还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等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凭证。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乡镇或街道(社区)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地址、岗位、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创业失败者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创业期间纳税凭证复印件,失业期间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第八条 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就业资金中安排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主体。 2.补贴标准。由各地在符合省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地创业主体的经营、带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 3.申领和支付。创业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创业主体享受创业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申领及支付。创业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发放,由市县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就业资金量等情况确定。 3.申领及支付。初创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补贴标准。由市县根据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水电、宽带接入等维持正常运转,以及基地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和就业资金量等情况确定。 3.申领及支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上一年度水电宽带接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等支出凭证复印件和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利用自有住房创业者还需提供注册登记的房产证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利用自有住房创业者基本账户。 (五)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市县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由市县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户数等因素确定。 3.申领及支付。创业孵化基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和初创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和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通知书复印件、创业实体撤离基地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由市县确定。 3.申领及支付。创业项目法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创业项目自评估报告及项目法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项目法人基本账户。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标准。由市县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领和支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安置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安置人员名单、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及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3—6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并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见习补贴标准由市县制定。 3、申领和支付。见习单位按规定招录见习人员,根据见习计划使用情况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毕业生推荐表、海外学位学历认证书)复印件,见习人员名单、考勤统计表、生活补贴明细账(单)、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直接将补贴拨付到见习人员银行卡。见习单位在1月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上年一次性见习补贴。一次性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见习单位上年招录见习人员名单、留用见习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复印件等资料。当地人社部门自行制定审核一次性见习补贴拨付流程,按规定直接将一次性见习补贴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户。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领。 2.补贴标准。每个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1500元补贴。 3.申领和支付。毕业生应向所在学校申领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学籍证明、低保证明(残疾证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和个人银行账户,学籍证明、低保证明、残疾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需出示原件。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连同上述材料报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复审确认。市县属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流程由市县制定;省部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报省教育厅(省部属技工院校报人社厅)汇总,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汇总表,直接或通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再由学校支付到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 2.补助标准。财政部门应对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基本支出和必要的项目支出经费,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及政府开展就业创业创建工作奖补等。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由市县根据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成功就业人数、单位和个人档案托管数量(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等因素确定;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人社基层平台补助标准由市县根据购买人社基层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因素确定;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补助由市县按成功介绍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超过50元的标准等因素确定。 3.申领和支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平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需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需向人社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副本和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分别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基层人社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省补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等。 (一)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 1.补助对象。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企业首席技师,省技工院校示范专业、精品课程。 2.补助标准。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按项目法分配的标准补助。 3.申请和支付。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每年下达的项目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在市级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经省级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确认后给予补助。 (二) 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 1. 补助对象。省确定的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单位及培养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单位。 2. 补助标准。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按项目法分配的标准补助。 3.申请和支付。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 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1. 补助对象。承办中国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竞赛)江苏选拔赛的地区;承担集训任务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江苏集训基地所在地区。 2. 补助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年度竞赛计划和预算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申请和支付。承办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在赛后(集训任务结束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竞赛(集训)补助经费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赛事(集训)经费审计报告及承办单位信用承诺书等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竞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场地租用、材料损耗、方案制定、命题和评判人员劳务费等, 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集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训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购买工具耗材,以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手、翻译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四条 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 1、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2、 补贴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等因素确定。 3、 申领和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县确定。 第十五条 上述各项就业补助资金享受对象提供有关复印件时,需同时出示原件。 第十六条 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时限由各地规定,享受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各地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再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和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采用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方法分配资金。 第十九条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除外)、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等支出。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当地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实。主要参考:各地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就业技能培训人数、成功创业人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高技能人才培养人数等,以及城镇登记失业率、基层人社平台个数、财力状况、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支出进度(结余)等因素。以上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包括: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每个补助10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省级企业首席技师每位补助1万元,省技工院校示范专业每个补助30万元、精品课程每门补助2万元。引进单位每引进一位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省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培养单位每培养一位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省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 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由基地或项目单位(所有人)自主申报,在县(区)、市两级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经省级评审、公示后认定。创业基地被评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创业项目被评为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各地可在加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跟踪管理和考核的基础上,分期拨付省级基地和创业项目补助资金,分期不超过3期,时间跨度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项目须于上一年度6月底前评审结束,纳入当年财政部门预算,在当年部门预算“二上”时应当分地区、项目编制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因中断经营等特殊情况无法拨付或省以往年度按项目下达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就业创业各项补贴。对疏于管理,导致支出进度慢、结余多,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省财政厅将相应下调补助系数或直接扣减下一年度省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省补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涉企资金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办[2016]22号)要求,纳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已享受省级财政同类(类似)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就业资金补贴。就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时,各类申报单位(个人)要填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补贴对象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根据《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的有关规定,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各地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要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及完成等情况。人社部门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市县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上述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还应按《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3〕19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47号、苏财农〔2011〕5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1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