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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2015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淮政办发〔2015〕109号),文件规定了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县(区)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对象指的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并办理第二代残疾证的人员。
3、参保人员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存折(卡),也可以在便民服务站点缴费。
4、政府对参保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分档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部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基础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符合政策增发的基础养老金。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含符合政策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即 “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2元/月”)组成。例:农民老刘从新农保实施时开始缴费,到领取年龄60周岁时已连续缴费20年,个人账户总额1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00元,政府补贴1200元,利息500元)。那么老刘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计发系数相同),即11700/139=84.2元/月;基础养老金为135元/月(目前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25元和符合政策增发的基础养老金10元),也就是说老刘满60周岁每月能享受待遇共计219.2元。
7、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2)按规定缴费;(3)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
8、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我市新农保或城乡居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例:农民老张1949年10月10日出生,2010年新农保实施时已61周岁,不用缴费,持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机构申报登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9、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年龄在46-59周岁之间)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员应在我市新农保或城乡居保实施时按规定逐年缴费至60周岁,也允许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例如:农民老李1955年7月7日出生,2010年新农保实施时55周岁,距60周岁还有5年,那么老李需要从2010年开始逐年缴费至2015年(年满60周岁)共计6年,也可一次性补缴,最多可往前补缴9年。
10、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年龄在45周岁以下)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员应在我市新农保或城乡居保实施时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如果到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15年并延迟领取待遇。例如:农民老王1968年6月6日出生,2010年新农保实施时42周岁,距60周岁还有18年,那么老王需要从2010年开始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如果老王从2017年才开始参保缴费,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只有11年(年限不足15年),那么需要延长缴费4年并延迟领取待遇。
11、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是什么?
答:按省市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增发标准由省政府确定,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今后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增长适时调整、提高。
1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怎么计算?
答: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计发系数相同)。
13、死亡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14、丧葬补助金制度是什么?
答: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论是在缴费期间还是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都可享受到地方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三个月之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5、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如何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6、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提供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村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
17、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相互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答: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企保时,应向待遇领取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例:农民老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10年,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2500元,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企保时,个人账户2500元全部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从企保转入城乡居保时,应先将企保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再向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例:居民老张参加企保5年,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5000元,申请从企保转入城乡居保时,个人账户15000元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5年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政策咨询电话:12333、83648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