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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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应当载明:(1)劳动者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4、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派出的职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指派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等。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异后退回。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与第一类第1项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的(要求与第一类第4项相同);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要求与第一类第5项相同)。 三、发生集体争议的,除提交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推荐1-2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全体员工签名表以及推荐代表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