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政策法规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6〕20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部省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为实现医改强基层目标,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等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门诊部(所)、医务室,监狱、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完善职称评聘工作 (一)健全评审体系。对卫生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岗位范围内自主聘用。组建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职称人员单独评审。 (二)优化评审条件。取消社区卫生高级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要求,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同时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三)完善评审标准。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分类评审标准,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将病案、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护理记录、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慢性病管理材料、辅助诊断报告、审核处方材料、健康档案管理数、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 (四)创新评价方式。全省社区卫生高级职称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考核成绩作为评审要素之一,供社区卫生高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五)建立长效机制。取得社区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非社区卫生高级职称。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暂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先行超岗位聘用,待岗位空缺时优先将全科医生纳入岗位管理。积极探索“县管院用”管理模式,推动“单位人”向“系统人”转变,促进卫生人才资源均衡优化配置。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基层卫生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做好岗位聘任、工资待遇等相关工作,建立基层卫生职称改革的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列为深化医改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组织实施好基层卫生职称改革工作。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政策解释工作,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鼓励优秀人才到基层服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照本意见,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工作合理安排、严格管理,对取得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择优聘任,定期进行考核,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