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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人社发[2017]66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市直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以下简称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17年 4月10日至6 月20日办理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基数申报地点 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E区,在职职工申报:人社征管1-6号窗口;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申报:人社医保窗口。 三、基数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在bt365客户端门户网站(http://rsj.huaian.gov.cn/)下载2017年度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2016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携带U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E区人社征管1-6号窗口拷贝本单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到E区人社医保窗口拷贝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的电子信息。 四、缴费基数申报应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留存): 1、2016年发放职工工资的相关科目明细账(原件、复印件) 2、2016年2月份和10月份发放职工工资凭证及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3、《2017年度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附件一) 4、《2016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附件二) 5、《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纸质表(一式二份)及其电子信息。 6、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信息纸质表及电子信息。 7、最近一次经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表。 8、各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后,将盖有单位公章的相关资料报送到指定申报地点。 五、缴费基数申报填报要求 (一)2017年度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签字或公示,单位应将公示文书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备案。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收入台账须经被派遣(代理)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确认。 (二)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文规定: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参保单位在2016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如工资总额与申报缴费基数总额差额较大的,请附情况说明。 (三)各参保单位须按实申报单位职工2016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保底数和封顶数待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进行调整。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从7月份起按照调整后的工资基数划拨个人账户。 六、不依法参加审查、申报工作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自觉地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配合申报缴费基数工作;对不按照规定报送材料的用人单位,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联系电话:83888313、83888315;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申报联系电话:83888183。 附件: 一、2017年度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 二、2016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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