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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病退)办理指南
一、办理病退携带材料
1、个人填写鉴定表,加盖单位公章(下岗后灵活就业人员:在韩泰南路16号,职介中心三楼档案室盖章,电话:83650233);
2、本人现场报名,填写个人申请1份;
3、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份;
4、1寸近期彩照3张;
5、养老保险手册、医保病历(灵活就业人员加带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6、凭现场办理的体检卡,到410室(财务处)缴纳200元鉴定费;
7、须提供相关病史材料:其中肿瘤患者要带病理报告、出院小结;肝腹水者要提供B超报告;精神类病患者要提供五年以上病史材料。(复印件要盖医院病案室章)
8、报名地点:市行政中心北四楼423-2房间,养老保险处 电话号码:83665697
二、常见病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包括脑梗塞、脑出血、腰间盘突出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呼吸系统疾病)。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心脏类疾病)。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心脏类疾病)。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2016.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