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业务资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1 字体:【  】  【关闭窗口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615日至729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对近期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经营方式或规模重大调整、关停并转、异地搬迁等情况,今年以来曾发生集体投诉、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以及日常巡视检查、2015年度书面审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明确专人跟踪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管

二、专项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七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八是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九是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女性就业和劳动权益规定的情况。各地要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检查第1-5项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感紧迫感,把开展专项检查作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展开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明确检查重点,严格落实责任,真正将部省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专项检查专题宣传活动。在宣传载体上,要进一步丰富创新,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增强法律法规宣传的实效性。在宣传形式上,要注重发挥基层平台作用,以基层网格窗口为前沿,开展面对面、一对一的宣传。在宣传内容上,要聚焦劳动关系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宣传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劳务派遣、劳动保障监察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一号”、“一网”、“一窗”维权渠道,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者理性依法维权能力。

(三)突出检查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集中的重点区域要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做到一个不漏。对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大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用工管理相对不规范和劳动关系矛盾隐患相对突出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存在问题。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立案,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要集中开展排查,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依法依规及时处置,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

(四)改进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各地要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监管,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执法重心下移。要积极组织开展网格定期走访、简单矛盾调处等活动,动态掌握企业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信息,实行分类监管和重点监察,及时发现报告预警信息,有效监控用工隐患企业,逐步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将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681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