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业务指南
|
|
1、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当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人员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受理 (1)劳动能力办公室人员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a)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b)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c)身份证复印件; d)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e)申请复查鉴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4、组织体检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人员对收到的职工因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整理后,送指定医院,组织工伤职工到医院体检。 5、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人员根据体检人数的多少,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下达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下达鉴定结论。 7、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