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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职称〔2016〕1号 各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9月印发的《江苏省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有关精神,以及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发展需要和系统教师工作特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人员。 第三条 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教、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忠诚于党、忠诚于党校事业,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作风,坚持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2年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3年内不得申报。 (三)授课内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者,或伪造、谎报申报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外语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二)已取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五)年龄满50周岁的。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三)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专业学习进修,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教资格: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有1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二)获双学士学位,参加工作当年。 (三)获硕士学位。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认)定讲师资格: 1.获博士学位。 2.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专业教学与科研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承担过主体班次教学任务,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00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三)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二)条其中一条和第(三)、(四)条其中一条。 (一)公开发表5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1篇以上。 (二)参与出版著作1部,公开发表3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1篇以上。 (三)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 (四)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参与撰写调研报告。 第五章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五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体班次承担过2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2.具体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成绩显著。 3.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或获相应等级以上称号。 (二)有突出教学业绩,获得过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一等奖。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公开发表6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2篇以上。 2.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三分之一以上),公开发表3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2篇以上。 3.主持并完成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 4.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持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符合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的,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以上的,科研业绩、成果不作要求。 (三)符合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其中的一条: 1.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一等奖1次,公开发表5篇论文以上,其中在中国知网可以检索2篇以上。在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的前提下,以上教学奖项可以累加计算。 2.主持并完成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 3.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持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六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0岁以下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体班次承担过教学专题,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2.系统担任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3.在市级党校以上开过教学示范课,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4.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或获相应等级以上称号。 (二)有突出教学业绩,获得过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精品课,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或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第二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二类核心刊物论文1篇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1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类核心刊物论文1篇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 4.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 (二)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的,获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精品课1次以上的,科研业绩、成果不作要求。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获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1次,或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的前提下,以上教学奖项可以累加计算。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 4.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 (四)对照第十九条要求,有一定的教学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5条其中的一条: 1.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1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二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 4.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5.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 第七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0岁以下 第二十二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体班次承担2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2.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2门以上,教学测评良好以上。 3.硕士学位点导师,至少指导过1名硕士研究生。 4.确定为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或获相应等级以上称号。 (二)有突出教学业绩,获得过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精品课,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或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刊物论文1篇或二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1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刊物论文1篇或二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 3.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二)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获全国党校系统、全国行政学院精品课1次以上的,科研业绩、成果不作要求。 (三)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条其中的一条: 1.获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或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1次,或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发表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 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的前提下,以上教学奖项可以累加计算。 3.主持国家级以上课题1项。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四)对照第二十三条要求,有一定的教学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其中的一条和第3、4、5条其中的一条: 1.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或二类核心刊物论文4篇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1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刊物论文2篇或二类核心刊物论文4篇以上。 3.主持国家级课题2项。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3项)。 5.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市级党校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 第二十六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其中的一条: (一)在一类以上核心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权威核心刊物论文2篇以上。 (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以上(均为前两名获奖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非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转评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参加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职务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二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调研咨询报告、理论宣传文章等科研成果的统计认定办法如下: (一)高质量的调研和决策咨询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主要执笔人(排名位列前2)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等刊物上刊发的,每篇按权威核心刊物发文的标准给予统计;在人民日报社《内部参阅》、光明日报社《情况反映》、新华社《内部参考》、中央党校《理论动态》、《思想理论内参》、求是杂志社《求是内参》、《党建研究内参》、《改革内参》、江苏省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等刊物上发表的,每篇按一类重点核心刊物发文的标准给予统计;在省委研究室《调查与研究》、《动态研究与决策建议》,省政府研究室《调查研究报告》、《参考》等刊物上发表的,每篇按二类核心刊物发文的标准给予统计;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研究报告》上发表的,每篇按CSSCI核心期刊或北图核心期刊发文的标准给予统计。 (二)理论宣传文章 以第一作者或主要执笔人(排名位列前2)的理论宣传文章,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表的,每篇按权威核心刊物发文的标准给予统计;在《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每篇按一类重点核心刊物发文的标准给予统计;在《新华日报》理论版、《群众》、《唯实》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每篇按CSSCI核心期刊或北图核心期刊发文的标准给予统计。 以“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等集体名义(排名位列第1)在《新华日报》理论版、《群众》杂志上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每篇按二类核心刊物发文的标准给予统计。 (三)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调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理论宣传文章,在申报时不作重复统计。 第三十条 对本条件相关的词(语)和概念说明如下: (一)论文:指独立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二)专业学术论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或北图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次相当于1篇)。期刊每篇不少于4500字,报纸理论版每篇不少于2000字。 CSSCI期刊:是指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集刊目录》)认定的学术期刊。 北图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学术期刊。 权威核心刊物、一类核心刊物、二类核心刊物,是指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制定的《校定重点核心刊物目录》。 (三)著作:指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网查询到的个人独立撰写的专著、教材。字数在18万字以上(市县党校教师要求15万字以上)。 (四)科研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和软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主要为党的理论创新和党委政府决策服务。 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省部级课题是指省社科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党校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全国行政学院系统科研合作基金课题、省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省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等。 市厅级课题是指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调研课题和专项课题、省社科联应用研究课题等。 (五)主体班次:指列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班次。 (六)教学工作量,包括实际授课课时数和其它教学工作折算成的课时数。 (七)本条件所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级以上含县级等。 (八)本条件规定的论文、著作等,不论发表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九)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十)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十一)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时间减除。 (十二)高一级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著作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课题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