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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生活费是什么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13 字体:【  】  【关闭窗口

 

咨询:孙女士在2016年3月份进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2600元/月,在2017年5月份,由于单位经营不善进入停产歇业阶段,没有安排孙女士工作,在6月份孙女士收到工资是2600元,但是在7月份孙女士收到工资1200元,孙女士觉得工资太少,找单位理论,单位不予理睬,请问孙女士是否可以申请工资调整?
回复: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中,单位没有安排孙女士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孙女士生活费,2017年7月份淮安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单位按照1720元的百分之八十,应当支付孙女士生活费1376元,实际单位只支付了1200元,是少于应当发放的标准的,单位应补足。(朱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