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淮人社发2017.129号】文件规定,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由原1600元调整为1720元;
其他地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由原1400元调整为152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1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