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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浙江户口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淮安,在淮安缴了5年,在无锡缴了6年,南京缴了7年,请问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在哪?
答:省内转移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但是非我省户籍、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保人员,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如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两个以上参保地参保缴费,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依据:苏政办发[2010]49号)
对省内异地户口而言,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保险关系所在地不一致时且未缴费满10年的,转到上一个缴满10年的参保地,如果均未缴满10年的,转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如果该人员是省外户口的,在江苏省内累计缴费满10年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在江苏省内办理退休,确认具体退休地时根据“从长从后原则”,因此养老待遇领取地为南京。18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