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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7-04-06 字体:【  】  【关闭窗口

一位女士咨询她说她是一服装公司的员工,被安排在某商场一专柜从事营业员工作。由于该单位效益不好,现在单位决定撤柜,并让这位女士者打个辞职报告交到公司来把工资结算掉。该咨询者认为自己在单位兢兢业业干了3年,合同还没到期,单位说不要就不要,一点说法都没有,她很不能接受单位的这种做法。听朋友说12333可以咨询这类问题,故打电话来核实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我耐心地倾听完咨询者的讲述后,详细了解她的用工情况,然后告知这位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要求员工自己递交辞职报告。

  女士继续追问那单位现在不要我们,我朋友说单位要给我们3个月的工资,是这样吗?我解释到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单位要是违法解除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18132